呼伦贝尔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7日 09: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学院参加师范类专业认证的所有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各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各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施细则,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提出改进措施,持续促进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逐步提升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七条 在进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前,应首先确认各项培养目标的合理性。

第八条  评价依据。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国标”及“认证标准”等国家标准为根本依据,以呼伦贝尔学院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九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教师、各学院教学督导、学院各级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行业部门(含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含学术组织)、家长、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方。

各学院院长、书记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的责任领导(主要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是第一责任人,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评价方法。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而后实施具体评价,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十一条 评价周期。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各具特色的评价报告,做好评价记录。评价报告报送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由各学院存档,保存6年以上。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

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第十三条 在进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前,应首先确认各项毕业要求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评价依据。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及“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五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评价的主体包括本专业毕业生、全体专任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各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是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责任领导,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是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直接责任人。

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负责组织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具体实施。评价小组的成员为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各课程团队负责人、各学院教学督导、骨干教师代表、辅导员和校外各类专家。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确定和审查本专业各项毕业要求对培养目标的支撑、各指标点分解和相关主要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十六条 评价方法。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分解,一般可分解为3-5个左右较具体和评价性强的指标点。根据各指标点适用的评价方法,使用适宜的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可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但一般应包括定量的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毕业要求分解的每个指标点应该由2-4门课程支撑,每门课程按照对指标点贡献度的大小分配合理的权重,支撑权重值之和为1。对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评价以计算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再依据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计算出“毕业要求达成度”。最后,将该计算结果与制定的合格标准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支持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评价周期。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需保证每届学生均经过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各专业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各学院存档,保存6年以上。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及课程体系调整的重要依据,重在反馈,旨在找出差距、矫正失误,发现问题、持续改进、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评价完成后,各专业应召开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反馈会,将达成度评价结果及问卷调查信息及时反馈给课程负责人和相应教师,分析毕业要求达成的短板,讨论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十九条 在进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前,应首先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并确认课程目标的合理性。

第二十条 评价依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的依据为课程教学大纲与考核材料,含笔试、实践、其他方式。笔试(试题与课程目标匹配,分数分布与支撑点分布大致对应)。实践(任务能体现课程目标,及格标准与课程目标对应,分数有区分性)。其他方式(课堂活动、作业、报告等评分方式可操作,分数有区分性)。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评价主体主要包括学生、专任教师、各学院教学督导、学院各级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是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的责任领导,授课教师(教学环节负责人)是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评价方法。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

第二十三条 评价周期。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由各专业评价小组组织相关教师进行,一般在学期课程结束后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6年以上。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旨在评定课程分目标的达成,有利于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持续改进课堂教学质量。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结果帮助教师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找准课程完善途径和提升空间;帮助教师深度解读不同学生群体的该门课程的不同特点;帮助教师深度解读目前该门课程的所处水平,发现课程存在的问题;帮助教师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如调整教学内容体系,改进教学方法,挖掘其他达成学生发展预期的方法与途径等,进而推进课程教学改革向纵深发展,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